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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甲从乙公司购买购物券一宗,每张券上均注明“当年有效,过期作废”的字样。2004年10月、12月,乙公司多次通过当地报纸、电视通知购物券持有者于同年12月31日前兑换购物券,每张交纳2元的工本费,逾期不换者,购物券作废,后果自负。甲未按期兑换。2005年,乙公司以过期为由对甲价值2万元的20张购物券不予兑换或供物,形成纠纷。该案争执的焦点是“当年有效,过期作废”的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购物券上注明了“当年有效,过期作废”的字样,甲购买了购物券,就是接受了这样的约定。乙公司又在电视、报纸上对兑换期限作了通知,这是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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