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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遗产化或非遗产化之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之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将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之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保险金之遗产化立法例;二是保险金性质不变而仍为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之继承人以保险受益人之身分受领,此即保险金之非遗产化立法例。本文认为,因继承法与保险法各自追求之价值目标不同,故应该以保险金之非遗产化立法例为当,如此才能有利于实现保险法的立法意图和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并更能体现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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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中安 《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5,9(1):70-75,81
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因沿用所有制等传统分类标准而弊端丛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WTO规则接轨,应抛弃传统分类标准而改采投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的“新标准”来统一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与完善民商合伙并立之立法体例,并分别增设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制度于商事合伙法和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为维护合伙之信用和保障交易之安全,应在统一的《合伙企业法》中补充规定“表见合伙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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