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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已成为提高事务所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还未全面推广。2000年7月14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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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的注册会计师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会计师事备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职业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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