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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时履行抗辩权,通常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在特定条件下,阻碍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从而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受可以预见的损害的机制。该机制明显具有预防的功能,而且“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本文仅就该制度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思考。一、制度基础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理论而构造其理论基础,认为给付与对待给付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此即期牵连性,具体包括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履行上的牵连性。…  相似文献   
2.
与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比较,我国上一部《公司法》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几乎空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不仅简单,而且也未能把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加以区别。新的《公司法》颁布以后,上述问题有所克服,但从总体上看,现行公司立法中董事注意义务的缺位现象是显见的。希望通过本文的整理与建议,能对公司法中董事注意义务的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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