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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愈希 《商》2014,(8):154-155
“厂家鉴定结论”作为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包括行政执法案件及民事知产案件)的一类特殊的证据,其表现形式即可是厂家出具的单独“鉴定结论”格式文本,也可以是厂家或其授权者当场或当庭指证、“鉴定”并被记录在案。尽管此种证据“名实不符”,但确是商标侵权案件能否认定的关键,事关对商标权实质与功能认识及把握、和商标侵权案件当事双方程序及实体权利的平衡与一体保护,故笔者认为以此问题切入并深入研讨,有利于厘清“厂家鉴定”类证据的性质与本源,有助于司法实务中对此类证据之举证责任的分担、认定与采信及相关法律的适用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应对,有益于深化对商标权的认识、拓展民事证据制度的思考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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