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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士英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6,(4):11-14
竞争政策对于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内容体系上各国尚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定。例如在澳大利亚,竞争政策被认为有两大支柱:综合性的竞争法律框架的有效执行和旨在推进竞争的政府监管和干预的改革。欧盟的竞争政策以竞争法为核心,除了传统的三大支柱(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以外,还包括规制政府行为。①而联合国贸发会议提出的竞争政策包括两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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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使中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此同时,关于"竞争文化"推进的问题也开始被时时提及。随着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的总结和反思,竞争制度的建设与竞争文化的培育,在不同层面得到了同样的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决定性的作用。这表明竞争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机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认真剖析中国商业文化的现状,扬良弃粕,大力培育竞争文化,促进竞争机制与竞争环境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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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反商业贿赂立法已引起各国关注。早在1997年美国议会在批准《公司非法支付法令》的立法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违反了美国公众的道德常识和价值观,……它通过把交易机会引向那些低效而无法应对价格、质量和服务之竞争,懒惰而不愿从事诚实经营的企业,………从而使整个市场显得短期化………使腐败代替了效率………”①。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理论和实践还相对滞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所规制,但很不完善,以至近年在中国发生的朗讯、德普嗜涉外商业贿赂案件竟然由其母国的相关法律而事发,这是对我国反商业贿赂司法现状的极大讽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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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士英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5,(4):11-15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般不受竞争法的规制。但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往往会使权利人在特定市场形成支配地位,在行权利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垄断权的范围,使之成为主宰市场、限制竞争、支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力量,对这种从经济权利演变而来的经济权力的运行,应当同样纳入竞争法的规制范围。“高通案”之所以受到各国反垄断调查机构的关注和调查,正是因为在无线通信行业相关市场中,合法的标准必要专利已经从权利滑向权力,原本权利之间的交易蜕变为权力支配下的交易。“高通案”表明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利需要警惕,尤其是涉及行业进入壁垒的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竞争。“高通案”的调查处罚不仅是竞争执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竞争之间的权衡,也是国家在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之间进行的协调与决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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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士英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1):15-18
竞争政策是一国政府所使用的、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运作条件的一系列方法和制度工具。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现状表明,竞争政策已经逐步显现出其作为国家基本经济政策的地位,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方面的功能都在得到明显提升。当前的任务是需要建立一个涵盖竞争法律制度、垄断行业竞争性改革、政府反竞争行为规制、国有企业竞争中立,以及推进竞争文化建设等内容在内的竞争政策体系,并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之下,明确竞争政策的阶段性目标,使反垄断法的实施在竞争政策的指引下得以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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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商业贿赂的认定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执法和司法中常将商业贿赂与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混淆。因此,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商业贿赂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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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最有效的法律武器,同时也为经营者自由行使经济权利确定了重要的原则。该法的实施必将成为价格联盟之类垄断行为的"伏魔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