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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部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和2009年1月15日正式发布强制性《原产国标签条例》(试用)和《原产国标签条例》(最终)(以下简称COOL法案).COOL法案规定了牛、肉类、易腐农产品等必须强制性加贴原产国标签.美国方面声称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009年2月20日美国农业部长Vil-sack发出致行业代表的信,提出《原产国标签条例》(最终)的实施在为消费者提供食品来源的附加信息和帮助食品生产商区分他们的产品方面至关重要.该法规的实施引起了加拿大、墨西哥等相关产品出口国的强烈反对,认为美国上述原产国标签制度属于贸易壁垒,违反了WTO规则,并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 1年11月和2012年6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作出初步与最终裁决,认为美国的原产国标签制度是技术法规,有违WTO规则,并要求于2013年5月23日前作出与美国多边义务一致的修改.2012年5月23日,美国农业部发布一份最终规则,修订分割肉类商品的标签规定以符合WTO的规定,但要求在标签中标注牲畜出生、生长和屠宰所在地的信息.虽然这份最终规则并未得到加拿大、墨西哥等相关国家的最终认可,但上述原产国标签制度依然在实施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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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国际法,对采用专门法、商标法、其他法3种法律保护体系的国家或地区的分布与做法及中国两种保护体系并存的现状进行对比研究,研究表明:有一定历史的国家越来越倾向于用专门法来保护地理标志;无论采用哪种保护体系,在国外,一个国家均采用一种保护体系;中国存在两种保护体系,有交叉重复保护的现象,既浪费行政资源,又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根据国情,中国应立"地理标志法",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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