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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或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筹而发生的违法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在社会融资体系中具有根基性,不应该被金融机构繁盛与繁荣的景象所蒙蔽,而予以歧视或其他不公平的待遇.本文指出了登记机构由于对国家规范理解不透彻、不细致而对某些种类的民间贷款抵押申请不予受理是违法行为;辅助性地分析了相关规定的内在涵义;正拳清源地分析了非法与不合法、合法和不违法因为主体变化而变幻的内涵;从产生机理上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总之,由浅入深、层层深入、循序渐进地"还清"了民间借贷的本初自由面貌,力求使登记机关清醒认识、积极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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