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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计委汪洋副主任三次提出新时期价格工作的定位问题,也就是“定规则,当裁判”。这一科学观点,已在各级物价部门的干部中形成共识,并逐步加以贯彻落实。作为基层物价部门,主要就是履行“当裁判”的物价工作职能。笔者就如何认识“定规则,当裁判”、基层物价部门如何“当裁判”两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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