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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严重后果”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嘉杰 《消费导刊》2009,(16):141-142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将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文书有重大失实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认定普遍存在着口径不一、难以协调的问题,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也因对该罪构成要件诸方面的不理解,而不能明确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笔者结合有关法条的规定和公证行业的现状,对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的"严重后果"提出几点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期能为司法部门准确认定本罪及公证机构有效预防犯罪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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