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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是商标争议案件中可以运用的一个重要武器,具有无需登记即可自动保护、跨地域保护以及跨类别保护的优势。针对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认定某标识是否属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需判定该标识是否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高度,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时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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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审查"最早规定在1994年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中。2000年商标局《关于商标审查意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80号)》第三条、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了应当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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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干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经济管理版)》2005,20(4):106-108
以自利为核心内容的会计理性受个人禀赋和外界环境总体双重约束;会计理性具有逻辑性、有限性等特点;会计诚信是会计诚实与会计信任交易过程中各相关交易主体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的充分博弈过程。会计理性和会计诚信具有内在的联系。治理会计诚信缺失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并根据会计诚信的特点对症下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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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商标异议、争议撤销评审程序较长。在此较长的行政确权程序期间,商标可能发生转让,包括异议公告之前的转让、异议期间的转让以及异议审查、争议评审期间的转让。商标转让后,权利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地位。至少以下两个方面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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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鸭王"商标确权案做出再审判决。至此,历时近十年、经过一波三折的"鸭王"商标确权案最终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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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以下统称"恶意抢注条款")。从上述条款规定的字面理解,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恶意抢注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此外,商标的独创性(即商标内在显著性,通称"商标显著性")是适用恶意抢注条款的前提和重要考量因素,对该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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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名程度的不同,商标可分为普通商标、尚未驰名的著名商标(此处指一般意义上的较知名的商标,非指各省认定的著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商标的知名度不同,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也不同。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享受某种程度的特别保护,用以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承载的巨大商誉,打击故意或恶意搭乘便车的不诚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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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有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针对部分特殊情形(比如,经异议程序后获得注册的商标以及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日期(商标取得专用权的时间)与商标注册状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