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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玉川 《电子外贸》2004,(3):45-45,21
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相似文献   
2.
3.
<正> 五、付款 第十六条 无延误地付款 URC522对代收行收妥款项的处理方式作有如下二点规定: 1.收妥的金额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条件无延误地拨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有委托人/寄单行应付代收行的手续费、开支或费用,或代收行可自行扣除上述款项后将余额付与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至于“无延误”应如何解释,URC522未作规定。考虑到每笔托收业务各异,URC522也未能对代收行延误拨交款项所应承担的利息损失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会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制订的《国际销售合同范本》草案于1997年6月6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商会商业惯例委员会会议上最终修订完成。它填补了制成品国际销售合同标准条款的空白,对我涉外企业很有借鉴意义。为此,本文拟就我涉外企业采用《国际销售合同范本》时应注意的  相似文献   
5.
<正> 三、提示方式 第五条 提示 (一)提示的定义 由于各国立法及当地银行惯例对提示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很难对提示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尽管如此,URC522作小组还是在第五条a分条中给“提示”下了一个简短定义,即:提示是指提示行根据委托指示使付款人得到单据的手续。 委托人及寄单行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注明它要求代收行代办的具体事宜,因此,  相似文献   
6.
<正> 为给办理托收业务的有关各方提供一套可循的共同规则,国际商会于1958年首次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规则》(Uniform Rules for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即国际商会第192号出版物),建议各银行采用,以期成为托收各方共同遵守的“惯例”。随后,国际商会又于1967年修订并颁布了该规则(即国际商会第254号出版物)。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考虑到实际业务中不仅有跟单托收(即附有商业单据的托  相似文献   
7.
<正> 包销和独家代理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对这两项业务都有一些解释和规定。在出口贸易中,正确地运用包销和独家代理,对于拓展国外市场、扩大出口销售,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运用不当,一旦构成限制性商业惯例,或者触犯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则会卷入法律纠纷,给出口商带来严重后果。包销属于经销方式的一种。经销与一般出口销售的不同在于,经销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协议确立了较为长期牢固的业务联系,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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