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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笔者核审一起无照经营案件,看到办案人员草拟的处罚决定书中,在认定事实部分引用法律条文时,有“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的规定”一语。乍看上去,这句话没有毛病,但与条例原文一对照,却发现了其中的问题。《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共两款,第一款是一个列举式的处罚性条款。它的内容是:“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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