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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亚苍 《税务研究》2015,(2):104-106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诸种解读的分歧从形式上看是税务实践的"现实需要",并非法律解释的必然结果,实质上则是缘于契税立法的缺陷。终止争议的有效办法是结合历史经验和现行实践,将契税明确为以权属转移为实质要件的财产税(物权行为税而不是债权行为税)、一次税、随时税,并根据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原因区分法律行为引起的权属转移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权属转移,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履行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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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制度是岳塘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机制的具体实践,但其并不能完全替代执行联动机制;执行联动机制作为一种多元化执行解决机制,追求多元化、效率、私权保护等价值,其建立会触动既有的执行法律关系,赋予执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新的内涵;执行联动机制不是万能的,必须研究其"势力"范围,并应从程序要求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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