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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层工作经验和工作实际,笔者针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谈些具体想法: 1.报送的对象。目前,全国的市场主体构成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值大约在1:2.9左右,对于中西部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应该在1:5以上,如果年度报告只仅仅局限于企业,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话,显然推行年度报告制度的社会效果就大打折扣。还有为了显示公平,报送对象也应该包括个体工商户。为此,年度报告的对象应该包括在工商部门臀记各案的各类市场主体。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常德市工商局将信息技术与监管职能有机结合起来,采用“智力型”与“集约型”监管手段,建立一套“可防可控,有序有效,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模式。2007年至2012年,我局共获得上级授予的表彰与荣誉400余项,2009年被评为全国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2013年被人社部和总局联合表彰为先进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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