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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经济的发展严重冲击了传统跨境税收征管秩序,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建立之前,不少国家选择开征“数字服务税”以保护本国税基。这有助于减轻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之间横向税收负担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恢复税收的公平性。但上述两种目标在底层逻辑上迥然不同,使得这一税种在正当性上面临着诸多诘难。此外,OECD的“双支柱”改革方案近期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有望从根本上重塑国际税收制度。此种情况下,已经开征的数字服务税作为临时应急措施的功能将被逐步弱化。由于数字经济在价值创造上的特殊性,故即使中美等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优势地位的国家,从完善一国税收体制的角度看仍不能忽视此种特殊价值。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垄断租”范畴,破除仅以反避税或贸易保护措施理解这一税种的既有观念,系统论证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数字服务税应作为一般性的长期措施持续征收、确立为常设税种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基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所提出的“税制竞争”这一全新的区域发展理念,《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27条明确了在商品和服务的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的短期目标和进一步简化税制的长期目标,决策者希冀能在不改变且不影响中国境内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其他地区所施行的普适性标准税制的前提下,重新建构一套更加契合海南发展需要的区域性特别税制。此种服膺于税制竞争的“税制另造”方案不仅有别于域内外各类自由贸易园(港)区既有的税制实践经验,也突破了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以提升税制统一性为基本导向的传统改革路径,但以税法基础理论的视角观之,不难发现决策者所欲实现的“法外简化”仍立基于“稽征经济”与“税收公平”这两大税法基本原则,且由此所形成的“特别税法”亦能在“将海南定位于准关税区”的制度前提下实现逻辑自洽。唯需强调的是,此种基于“税制另造”理念的区域性税收立法模式最终能否成为一项稳定的税收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所建立的区域性特别税制与中国境内港外的普适性标准税制之间能否实现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3.
<正>一、基本案情孟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甲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发现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的实际收支与其纳税申报信息不匹配。根据A公司的账簿资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人员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稽查局认定了下述两项违法事实:第一,A公司在涉案期间多次向股东分红并按照20%的比例代扣了相关款项的个人所得税,但在孟某的直接授意下,  相似文献   
4.
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确立了税制竞争的区域发展理念,《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所欲实现的特殊区域与特别税法之间的有机结合不仅是为了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际竞争力,更是在国家层面系统性地回应国际税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基于此,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27条为核心的商品和服务税简化方案不仅要实现拓宽税基、降低税负和简化稽征程序等税制建设目标,还应努力探索我国税制演进的基本方向与整体目标,尤其是如何有效回应税法发展中长期存在的繁简交替现象,并尝试将繁简并存的税制格局确立为我国新发展格局下税制演进的整体趋势与应然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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