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2.
许庆军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1)
<正> 1998年10月,家住枣庄市的刘佳在该市服装批发市场买断59、60号摊位,并以其名办理了相应的经营手续。另一叫李春兰的与刘佳合伙承租了两个摊位,刘佳使用59号,李春兰使用60号,但没有书面手续。在经营中刘佳与李春兰发生矛盾,李春兰在别人介绍下以11000元将摊位转让给了张素。不久,张素与刘佳发生矛盾,刘佳遂将两个摊位转让给第三人葛绍良。葛绍良要求张素让出摊位,各方矛盾顿时激化。诉至法院,李春兰称,自己与被上诉人刘佳共同出资买断59、60号摊位,各自承担了一半费用,所以上诉人有权将60号摊位转让给张素,请求法庭确认与张素的转让关系有效。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