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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研究是行政法学界所重视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区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以行政诉讼目的为主线来构建和划分行政诉讼类型,是本着以行政诉讼目的为指引、以行政相对人为中心、以主客观两个维度为落脚点。首先,主观诉讼领域范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抽象行政行为诉讼、特别权力关系诉讼;其次,客观诉讼送范畴包括机关诉讼、信息公开诉讼、预防性诉讼;最后,以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的补充性规定,用以弥补现实中出现的法律覆盖盲区。这样,主客观相统一的行政诉讼类型也初具形式。这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允许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前所未有挑战,法学教育已经无法回避司法考试这个大背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没有本质的对立关系,司法考试并不会影响法学教育,而是如今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的变迁将二者的关系置于了矛盾之中。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其实是相辅相成并互为促进的,若想实现这二者的良性互动,就需要对彼此进行改变,构建以法律基础知识和社会需要并重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形成具有深厚法学修养与高素质法律人才倍出的司法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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