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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达成一致,可以避免纠纷出现后久拖不决,增加交易的可预见性。仲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比诉讼为当事人间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因为《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更可能在外国法院执行。利用仲裁解决纠纷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欢迎。选择本国还是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跨国交易当事人间最难达成一致,选择第三国仲裁可能是公平的解决方案。如何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语言,则需要当事人综合考虑。选择合同的管辖法律,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我国,只有具备"涉外因素"的合同方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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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接2011年2月上旬刊第128页)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续)3.仲裁条款达成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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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商业贿赂的法律领域,相比这一领域的"鼻祖"美国《反海外贿赂法》,英国最新实施的《反贿赂法》在具体制度上有了新的发展。《反贿赂法》规定了公司的严格责任,即除非能够证明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贿赂行为,公司将为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的贿赂行为承担责任。《反贿赂法》具有域外效力,对中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提出了挑战。英国执法机构为《反贿赂法》的合规提供了指南,一些国际组织也准备了类似文件,本文据此对跨国公司合规的措施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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