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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商品广告能否于台湾刊登或播映,时至今日,所遵循之主要法源为1992年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此规定虽几经修正,但两岸往来互动之实质发展早已超越17年前防止导向的“戒急用忍”。鉴于两岸人民交流越来越密切,台湾当局17年前定订的限制政策显然不合时势。台湾长久以来推动国际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政策,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政府”应否开放大陆商品广告,检视现行相关法令,的确有其调整之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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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广告杂志》第9期刊载的特别企划《开放大陆广告Yes or No?》其背景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已相当频繁密切,但目前大陆广告在台湾媒体刊登仍受限于17年前当局制定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采取许可制方式。进行严格管制。关于大陆商品广告登台的“松绑”,今年3月20日,台湾“立法院会”已通过“一读”的简单程序,但能否通过“二读”及“三读”形势复杂.台湾业界并不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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