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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台湾地区制定了《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从而修正了传统的法定法官原则,确立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审判的制度。这标志着台湾地区在案件分配上从传统的“法定法官”原则走向了“选定法官”原则,这一制度对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疏减讼源、减少讼累、促进司法的民主化都有重要意义。同时更是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及程序选择权的尊重。本文试图对台湾地区的这一制度作些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其中值得大陆地区司法改革所借鉴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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