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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隐私权,欧盟制定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保护个人数据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是其两大目标。为了符合GDPR的要求,非欧盟企业客观上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撤出欧盟市场,要么将数据本地化,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实际上,数据本地化构成了贸易壁垒,违反了《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和17条。为了促进数字贸易,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和《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新型区域贸易协定禁止数据中心本地化设置。为此,欧盟应设法消除任何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可能性,同时应设法完善GDPR下的充分性决定机制。GDPR客观上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为了因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中国应引导与推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改进,加速构建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有序流动和保护公共利益相协调的新型数字贸易规则;借鉴欧盟与美国缔结的《隐私盾协议》,与欧盟开展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双边协议谈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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