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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关键时期,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是核心议题。作为数字治理新式代表的DEPA,其规则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DEPA对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价值。实践中,包括RCEP和国内法在内的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为此,中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的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等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现与DEPA规则衔接,完善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从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数据治理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2.
季烨  霍俊先 《国际贸易》2023,(12):84-92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物理空间之外的无边界网络空间,其对传统法律管辖造成较大的挑战,是数据治理的核心议题。我国作为数字经济贸易大国,数据立法虽初具规模,但其域外效力规则却仅呈点状零星存在,尚未形成应有体系且存在规则相互冲突等问题,故有必要建构我国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规则体系,以适应我国数字大国地位。在规则建构上,我国应以RCEP包容性合作共治原则作为重要方法论,借鉴欧美经验,以适用全球为范围,合理确定域外效力适用连接点和判断标准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统筹数据域外保护机制,以形成国际广泛认可的中国模式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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