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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育红 《商》2013,(23):253-253
我国已经从重公证员民事责任开始向民事、刑事并行方向发展,对于保障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保证当事人权利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公证员履行职务行为之刑事责任的追求上依然存在着问题。公证员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罪的主体,公证流程之中的审批员、公证员助理是都可以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存在着争议。根据刑法学基础理论,公证员如果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是可以构成渎职罪,若审批员、公证员助理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那么其也可以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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