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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子岳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20,(2):86-94
当下行政犯处罚范围与公众价值判断的矛盾来源于对行政犯可罚根据的错误认定。犯罪定义学表明行政犯的可罚根据来源于法律机关的定义。行政违法是行政犯可罚的前提与基础,但行政犯应对自身涵摄的行为类型进行独立筛选。基于主体性定义的行政犯需要对其可罚性是否正当进行认定,即通过对国家规定的实质理解、对行为情节和结果的实质评价及对构成要件的限制解释予以刑事可罚范围限缩。行政犯的刑事诉讼程序无需等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违法的判断。正确认定行政犯的可罚根据,才能使行政犯的适用与社会正义观念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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