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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兴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37(5):198-202
文章调查分析了黔东南州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利益分配机制,发现目前的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利益分配不合理、应对风险能力弱、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和与农民之间关系不紧密的问题。为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关系优化的目标,首先要从信息、谈判、合作、生产技术和协调几个方面提高农民的能力,改造传统农民;其次要发挥政府部门和"龙头"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定位在对传统农民的教育上。总之,各种利益主体均是组织的形式,而不是分散的个人行为,从而使农业产业化形成一种集体行动的合力,如果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经营主体在直接与众多分散的农户打交道的过程中,交易和监督成本均难以降低,结果是制度也难以履行。相反,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使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关系处在一定的制度氛围内,共同制定的制度也易得到遵循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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