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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吉辉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1,(3):39-40
一、控制机制。即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各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设置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有牵制力、有连续性的控制体制。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找出风险主体,即在办理会计、出纳、储蓄、电脑、信贷、资金调剂、代办业务、保卫、机要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形成风险的环节和部位,按照“换人复核、相互牵制、分级分口、授权有限”的原则和有关规章,提出主体的控制措施,严格规定由谁来布控,控什么。其中:布控人员包括三级联防的经办、复核、基层社负责人、联社主管、联社负责人、人行监管人员。同时,制定各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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