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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发(1996)13号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农户的村提留乡统筹费额一定几年不变,按年度收取的办法”,这种计提办法的改革,较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逐年计提的办法,具有相对满足农民渴望,稳定负担的适应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和避免“人均纯收入”中的“水份”对“负担”的影响。但如何真正做到“一定几年”后保持负担的相对稳定,笔者结合江苏省如皋市一度实行“一定三年基本不变”先后两轮的实践,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加以研究和注意。一、尽量防止和避免“合同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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