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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保振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2):84-89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法治体系基本内容和目标图景来看,正是法律的规范性内容构成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基点。其形成过程也包含着制度型规范和思维型规范的双向建构,既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合法遵守,又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有效运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建构机制和路径中:第一,在公权向人权转换的背景下,完善国家治理的法律规范供给;第二,明确法治思维的合法性判断起点,进一步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第三,规范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约束和保障,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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