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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林权抵押贷款拓展了林农的融资渠道和融资额度.实践中,应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切实保护林农的利益.在设定抵押权与实现抵押权时,要正确认定抵押物的范围.林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林木不属于抵押财产,林农有权自主支配.林木所有权应与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此增加融资担保能力.基于林木的特点,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允许林农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林木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以实现抵押权时所存在的林木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以争取较大的融资数额.架空线路穿越林区时,林农要受诸多限制,对林权抵押造成不利影响.这些限制目前不能用<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为依据,对林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林农有权得到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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