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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农业部门兴办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农办经济实体),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1992年5月4日以宁政发(1992)44号文件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部门兴办经济实体暂行规定》。现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一、农办经济实体,应当立足本地,面向农村,以兴办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服务型经济实体为主,逐步开展全程化、系列化服务,走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的道路。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和当地资源,兴办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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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强调农业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兴办服务实体。《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允许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兴办农业服务实体,国家原有的事业费保持不变,开展有偿服务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进一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对于振兴农业有深远影响,受到热烈拥护。那么如何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办好农业服务实体的精神呢?笔者认为目前应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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