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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必须按每笔销售收入作一次应交销项税的分录,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办法有以下缺.久:一、增加了会计换算工作量。由于每笔销售收入必须同时进行价、税分离的会计分录,比过去在月终时一次计提应交税金加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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