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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不少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已经由原来的生产队自然村过渡到村(大队)。这种合作经济组织要不要建立积累?这是农村普遍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最近,我们就这个问题作了一些调查,认为,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双层经营结构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它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而且担负着双层经营结构中统的具体任务。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完成自身的任务,就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必须建立自己的积累,即集体积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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