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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调整。《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均无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 1999年 10月 1日前对审计决定提出申请的期限以《复议条例》中第二十九条为准,即“……,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15日内提出,……”。而在 1999年 10月 1日《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应按《行政复议法》中第九条为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的除外”。所以,审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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