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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初,安徽省和县一家农信社因替老乡违规开户、解付汇票、取现等,卷进一场经济纠纷,被南京市某桩基分司列为与被告共同侵权的第三人,向南京市一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承担经济损失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由于第三人农信社的过错,使被告侵权得逞,导致原告经济受损,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324332元,赔偿经济损失自1998年4月16日起随本金至给付期限届满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二、第三人农信社在324332元本金额度内对被告不能返还的部分向原告承…  相似文献   
2.
假币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群众,人人憎恨。但是,对假币收缴却比较混乱。发现假币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收,公安机关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也没收,就连一些商业经营单位都纷纷没收。正是鱼龙混杂、真假难分,其中不少缺乏法律依据,操作不规范,常常引起纠纷,甚至诉讼法院,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3.
田柏铭 《乡镇经济》2002,(11):38-39
1998年,湖北枣阳市农民秦孔兵为获得高额利息,将积攒多年的49600元现金拿到邻近的河南省唐河县祁仪农村信用社下属的祁仪乡张马店信用服务营业室储存,获得加盖“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印鉴存款单一张。事后秦孔兵得知该存款单可能属无效存单,在多次追讨本息无果之后,秦孔兵将祁仪农信社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认定,该信用社个别工作人员在固定营业场所吸储,属授权的职务行为,原、被告存款关系真实。判令该农信社向原告秦孔兵返还存款49600元,并支付存款期利息,高息部分不予支持。祁仪农信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存单系个别工作人员非法吸储放贷,已构成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秦孔兵不负清偿责任。被上诉人秦孔兵明知其所持存单盖过期作废公章,应负过错责任,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秦孔兵所持存单为无效存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此案已二审终结,双方就谁应对“假存单”承担责任争论不休。法律界、金融界也对此存单纠纷案的相关适用法律进行了很多探讨。为此,本刊特选登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行长田柏铭同志的一篇文章,以供交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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