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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期,山东省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以下简称"兰山支行")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多方查找事实根据,与另外两家银行在一起土地抵押权确权之争中,经过长达一年的漫长曲折过程,扭转了被动的局面,成功清收了临沂市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良贷款418万元。  相似文献   
2.
2006年7月8日,A将一套住房出租给B,约定租期为三年。2006年9月16日,A向甲银行贷款50万元,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9月15日,贷款到期,A未归还甲银行贷款本息。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委托某拍卖机构将抵押房产进行公开拍卖,C公司竞买成功。在c公司要求B搬出租赁房屋时,遭到B的拒绝。c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搬出该租赁房屋呢?  相似文献   
3.
本刊于上一期刊载了《如何实现诉讼时效的接续?》一文,文中指出农信社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电报等方式,向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或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可以有效实现诉讼时效的接续。然而,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认定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就成了难题——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4日,山东省临沂市某信用社(下称信用社)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万元,月利率10.08‰, 期限3个月。同时信用社又与谭某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谭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于1998年4月4日到期后, 借款人、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于1999年11月12日通过邮电局分别给李某、谭某各发电报一封,内容为催促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因借款人、担保人  相似文献   
4.
2006年7月20日,张某从A银行下属分支机构B支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1年,并由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与A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李某对债务人张某在B支行的借款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等。双方同时约定,如果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相似文献   
5.
随着汶川大地震重建工作的积极推进,如何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途径解决有关善后问题,这成为了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关注的事情。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在这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中,所受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为此,本刊特邀四位嘉宾,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何运用法律化解风险这一话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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