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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以来,木材(及木制品)销售的发车和货款结算出现了一些混乱。为明确划分经济责任,减少呆帐损失,正确计算销售利润和销售税金,必须重新理顺协调局林产品经销处和各单位销售业务的衔接关系,以及货款结算方式。由于木材发车除与购货单位有货款结算外,还涉及若干代收代垫运杂费用,为方便用户和准确计算税基数,对木材销售发车的代收代垫费用的核算也要做些新的要求。一、凡由局林产品经销处收款结算的产品销售,林产品经销处在安排配车发贷计划时,必须将购货单位的预交款数额以书面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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