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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一匡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4,(10)
农村合作银行应该是股份合作制性质。原因之一: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原有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的,其基本属性仍是合作制性质,是合作经济的延伸和发展。原因之二:农村合作银行是按股份制企业原则筹集资金,并基本上按股份制企业特性进行营运和操作。所以,农村合作银行既不同于一般股份制企业,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制企业。而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于一体的新型组织形式,是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创造出来的一种特殊经济形式。明确农村合作银行性质十分重要,是今后制订章程办法的出发点和基础。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充分发挥其优势,把新建的股份合作制的金融企业,搞得生气蓬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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