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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部分市、县地方税务局,对育林基金视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征营业税,税率5%。我们认为这一做法是不适当的。一、育林基金是林业生产成本性资金。育林基金是按1972年财政部、农林部[(1972)财事字第250号、农林(计)字第52号]文件征收的,文件规定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是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制定的。造林和营林需要大量资金,不但资金投入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经济效益,而且接着以往的会计核算办法,木材生产只计算“采运”成本,不计算造抚”成本,以至造林和营林费用不能回收补偿,森林生产资金无法…  相似文献   
2.
“弥补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以下简称为弥补营林支出)是指国营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为场圃)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减去上级拨款、专项拨款和借款等来源,由场回收入弥补的部份。我市32个国营林场,每年弥补在550万元左右,占年利润总额(按决算表数)的80%左右,占木竹产品收入的20%一30%。林业场围会计制度规定在“利润分配”“科目中”弥补营林支出”,笔者认为应在场回“利润总额”形成之前弥补。理由如下:I-D场回森林经营的主要目的是发展林业,增加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场围的主要产品——森林具有三效益,因此国营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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