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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东华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2):25-28
刑事诉讼是一人造“物”,刑事诉讼体现了人的智慧和目的,是人类活动的结晶,刑事诉讼法则是“物”的外在表现形式.刑事诉讼具有无形物、危险物、禁止流通物、原始物、可改造物的内在特性.刑事诉讼立法必须考虑社会现状,以刑事诉讼“物”的特性为基础,不得脱离生活实际,过度超前立法.刑事诉讼“物”概念的引入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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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东华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48-53
从死刑量刑和判罚来看,明确死刑的动议和提高死刑之适用标准为限制死刑之必须:一是确立“无死刑主张不裁判”之原则,明确只有公诉机关提出适用死刑或执行死缓之主张请求,法院方可进行死刑适用的裁判;二是实行死刑案件两次开庭之特别审理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动议权,由其在开庭前或法庭审理时以起诉书的方式提出,并相应提高死刑适用的标准。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加入“没有公诉方死刑之请求,法院不得适用死刑裁判”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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