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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晋昌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4)
近年来,在一些贫困落后的农村,村民委员会以集体的名义向农村金融部门贷款或向农民高息借贷,到期后无力偿还而引起的诉讼逐年增多。该类案件涉及金额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目前,以村民委员会集体名义借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村干部为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交款及税费。如乡(镇)政府每年下达乡统筹款任务时,往往规定交款期限,提前完成任务者奖励,到期未完成任务者罚款。为了获得奖励,在村民没有如期交纳统筹款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就向农村金融部门贷款,贷款不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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