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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我国重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担保借款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担保人。担保无效有诸多法定情形,但新近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却给公司担保增加了新规定,使公司担保一不小心就会无效。   《解释》第四条明确:“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条中,董事、经理不是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而一般是以公司名义,但没有股东会、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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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借款合同中,一般需填写借款用途,它虽非借款合同的必备要件,却有一定的功效:一方面可对借款人的用款方向构成一定的制约,如借款人未按填明的用途使用借款,可被定性为挤占挪用,贷款人可对其处以高额罚息;另一方面可制约贷款人的信贷投向,使贷款人自觉地按信贷政策允许的范围选择发放贷款,有助于健全信贷管理。填写合规合法的真实用途,不会对金融债权构成损害,但虚设借款用途,则有可能对金融债权构成莫大损害。 虚设借款用途的情况在信贷实践中相当普遍。在周转贷款中,正常的借款人能够运用自有流动资金实现贷款的良性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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