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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天安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2)
唐宋之际,中国古代城市中在空间上相互分离的坊市制度逐渐崩溃,形成了坊市合一的近代型城市结构。与此相适应,工商业组织——行会的作用大大增强。宋代的行会不仅是构通商品流通的基本组织,而且承担着向官府供纳物品、提供工役等责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北宋中叶王安石创立的免行役钱(也叫“免行钱”),是当时争议最多、斗争最烈的一项改革。王安石变法虽是我国史学研究的热门课题,关于免行役钱却几乎完全被忽视;日本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专门研究,但又极少涉及免行役钱与行会内部不同阶层的利害关系的问题。本文将从行会的内部结构入手,对免行役钱再作研讨,以求对免行役钱的历史作用作出恰切的评价。 相似文献
2.
以农为本、重农轻商是自秦汉以来的中国封建王朝的传统国策,宋代亦然。“国之大本,足食为先”,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和非农业消费人口的激增,宋代的粮食商品率有一定的提高,而赋税收入又远远不能满足宋朝政府“足食”的需要,于是,大力发展官营商业,通过商人从市场上获取粮食,就成了政府粮食消费的必不可少的来源。有鉴于此,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粮食流通政策,使封建国家得以利用市场经济的力量,为“重农”和“足食”的政治目的服务。 相似文献
3.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以均田制瓦解、两税法实施为分界,前后的土地制度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土地所有权上的重要表现,是土地买卖。宋代“官中条令,惟交易(指田产交易)一事最为详备”,这是土地买卖所造成的地权转移受到更严密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反映。两税法前,户口是赋役征发的主要基准,土地次之;两税法后,土地取代了户口的地位,表明土地所有权较之前代具有重要得多的意义。“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封建社会虽然不曾有过,但土地所有权“自由”的程度在不同阶段仍有较大的变化。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国家政权对土地私有权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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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魏天安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4)
宋初建立了内、外监牧制度,宋真宗时管理体制已相当完备,监牧数量多,占地广。北宋曾三次废罢监牧,特别是神宗进行寓马于民的改革,大批牧地成为农田,监牧逐渐衰落,至北宋末而瓦解。南宋除杭州御马监外,所建马监均以失败告终,监牧极少,不受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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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天安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3)
熙宁、元丰时期,金银坑冶实施“官牧二分”的二八抽分制,铜铅锡实施榷买制,铁实施课额制.元祐以后至南宋,二八抽分制逐步扩展到铜铁铅锡,并演变成抽税二分、余八分支钱收买的榷买制.二八抽分以岁课为基数,完不成课额,仍按原定课额抽税二分和榷买.如不立额,则抽税三分,七分拘买.抽分制的本质是矿产税,并非新制.矿冶业的兴衰受资源厚薄、开采成本与收购价格等条件制约,抽分制不是矿治业发展的动因. 相似文献
8.
从模糊到明晰: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度之变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西周是以村社小共同体为基础的多级贵族所有制,商鞅变法使土地产权向单级所有制过渡,公田与私田开始分离。西晋占田制后,对土地所有权的争夺从从暴力形式转向平和、从法外形式转向规范。唐两税法后,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由诸多限制变为更加尊重和放任,匿田漏税与查田均税的争夺代替了兼并与反兼并的斗争。总之,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经过了从模糊到明晰的发展过程。 相似文献
9.
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天安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85(2):20-29
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分赢利与非赢利两类。市易务放贷收息,债务人或结保赊请或用契书金银抵当,赊贷付息,是市易法赢利的基本方式。贱买贵卖违背市易法通流物货、平抑物价的本旨,却未能禁止。经商之利不纳入政府财政收入,而由市易务官吏支配。在市易务年年完成收息定额、官吏获得酬奖的背后,赊贷本钱流失,规模萎缩日趋严重,市易务最终沦为发放高利贷的机构。 相似文献
10.
宋代弓箭手营田制度的兴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魏天安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1):65-70
北宋西北弓箭手营田采用人授田二顷、有马者加五十亩的授田制,规模大,分布广,历时长,成为经营最成功的官田形态。弓箭手营田制度可分为兴起、快速发展和渐趋衰落三个发展阶段,并对两宋乡兵制度及王安石变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