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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作为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因其顺应了我国“和为贵”的法文化传统,契合了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特别是相对低廉的司法成本备受实务部门推崇和重视。然而,对一种法律程序的评价和构建则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设立一种多元化的价值标准,尤其是确保一种制度或程序具备最低限度的公正合理性,在笔者看来是对其评价或设计的首要价值标准。为此,以公正、而非和谐或效率为主题反思司法调解制度,从一种新的观察视角,对于纠纷解决和规则之治的和谐中重构司法调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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