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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滢 《特区经济》1998,(10):29-29
<正> 一、切实有效治理弱差企业 国有企业“治差”工作,须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不能轻言破产,更不能一卖了之。对于一些体制僵化、管理混乱,决策失误频繁,领导班子闹不团结的企业,要及时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并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实施破产。面对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混乱,陷入债务危机不能自拔,或近年经营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则要依法实施破产。再则是对经营资产规模小,在公有制条件下管理难度大,经营面临困难的企业公开出售式拍卖。这么做既利于搞活企业,又利于回拢资金,集中力量发展优长产业。当然决不能无限度运用出售这一措施,更不能把国有企业“治差”工作简单化为出售式拍卖企业,要耐心寻找多种多样的、切实有效的工作途径。 国有企业“治差”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治差”工作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充分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可以促进“治差”工作的顺利展开,要使二者之间形成相互促进而非相互制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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