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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析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惯例概念的歧异主要是我们对“CUSTOM”和“USAGE”的不同译法所致。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向有事实说和法律说之争。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实践性、阶段性、任意性、国际性、自我强制力和主观意志性等法律特征。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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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概念的歧异主要是我们对“custom”和“usage”的不同译法所致。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向有事实说和法律说之争。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实践性、阶段性、任意性、国际性、自我强制力和主观意志性等法律特征。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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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RTA)作为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例外,正在日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文章认为,我国缔结区域贸易协定应坚持“一个中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遵循WTO规则、促进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享受区域性贸易优惠条件等基本原则,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区域化和国际化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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