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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旭光 《金融经济(湖南)》2006,(4):84-85
随着我国银行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各种以特殊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这对于繁荣金融市场,促进资金流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特殊权利的质押授信业务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如果处理不好,将直接威胁到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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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信贷业务已成为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房地产业的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房地产权市场还不规范等多方面的原因,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暴露。特别是《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号称“担保之王”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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