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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大陆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境内(含外商、台商)企业汇出盈余将课10%预提所得税,而香港因与大陆签署《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外商汇出盈余至符合规定的香港持股企业仅课5%预提所得税。故台商为争取较优惠税率,可能会采取将在大陆企业的股权由其他地区控股移转至在香港的企业名下,以减少汇出盈余需缴纳的所得税。然而,因股权移转将衍生出财产转让所得课税之问题,因此台商在重组投资架构时应详加留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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