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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投资公司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不能向企业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投资项目贷款的发放均委托建行办理,并由建行回收及划拨给我公司。我公司与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签订了委贷协议,协议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违约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按协议我们发放贷款时必须有我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建行与项目单位的贷款合同,或只有建行与项目单位的贷款合同,而没有我公司与项目单位的贷款合同,尽管三方均承认有这一回事,款是投资公司投入的,但是在具体收贷收息的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在投资公司方面,认为我们的款项已委托建行发放及回收,并且还有企业担保,万元一失,因此放松了管理与监督,而建行方面则认为款项是投资公司的催收是投资公司的事,何况合同是与区分行签订的,各地州县市支行对具体情况也不十分明Liao,又无手续费收入,造成了他们对季贷业务不太积极,致使我们的部分贷款[上失控。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单位落得自在,虽有合同,无人催收,尽管花钱又何乐而不为?贷款项目单位曲意把贷款错误地视为拨款,不愿偿还,对合同孰视无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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