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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不符合我们的法治立场的要求,而且这一理论要面临着高昂信息费用的责难,更重要的是,他不能提供一个利益衡量的确切标准。法官在面对案件的时候首先应当坚持法治立场,根据法律进行法律思维。如果我们根据法律进行思维得出来的结论加剧了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紧张关系,那么我们才需要进行认真的利益衡量。而指导我们进行利益衡量的应当是法律经济学的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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